卦辭
噬嗑:亨。利用獄。
白話噬嗑卦表示咬合、刑獄。卦辭說「亨,利用獄」:通達,宜用刑獄以去間。
解讀噬嗑是口中有物而合,喻障礙當決。雷電合章,先王以明罰敕法,去梗通塞。
王弼注
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噬」是咬,「嗑」是合。凡物之所以不相親,是由於有間隔;物之所以不齊一,是由於有過失。有間隔與過失,咬而合之,正是所以通達。以刑罰克治而使之通達,這就是用獄之利。
彖傳
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白話《彖傳》是對卦辭的發揮,說明本卦命名的由來與吉凶的根源,重在闡明「時」與「位」的配合。
王弼注
頥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口頤之中有物梗阻,咬而合之,這就是噬嗑之義。
有物有間不齧不合无由亨也有物梗阻、有間隔,不咬合就不能相合,也就無從亨通。
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竝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剛柔分明,行動不混雜才能明察;雷電並作,不錯亂才能彰顯——都是利於用獄的意義。
謂五也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指六五。能施行咬合而使之通達,必有其主,六五就是。「上行」指所往在於進取;凡言「上行」,都是指所往在於尊貴之位。六五雖以柔居剛而不當位,卻無害於用獄。
大象傳
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白話《大象傳》就上下兩卦的組合立論,推天道以明人事,提出「君子以……」的修養方向。
爻辭 · 小象
初九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屨校滅趾,不行也。
白話這是從下數第一爻(初),陽爻(九)。屨校滅趾,無過失、可免災(無過失、可免災)
王弼注
居无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械者取其通名也居於無位之地而處在用刑之初,是受刑者而非治刑者。凡過失之始,必起於微小而後至於顯著;刑罰之始,必起於輕薄而後至於誅殺。過失輕則刑戮亦薄,所以「屨校滅趾」(足上加枷而遮沒腳趾),不過是桎梏其行而已;足以懲戒就夠了,所以不加重刑。有過而不改才叫做「過」;小懲而大戒,才能得福,所以無咎。「校」是以木絞束的刑具,即「械」;「械」是取其通稱。
過止於此過失到此為止(不再滋長)。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噬膚滅鼻,乘剛也。
白話這是由下數第二爻,陰爻(六)。噬膚滅鼻,無過失、可免災(無過失、可免災)
王弼注
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无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噬」是咬;咬,就是刑罰克治之意。處中得位,所刑罰的對象得當,所以說「噬膚」(咬柔軟之肉,喻施刑容易)。但乘凌剛爻而用刑,未能全然順道,咬得超過了本分,所以「滅鼻」。用刑所針對的正是所當疾惡的,所以雖滅鼻而無咎。「膚」是柔脆之物。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无咎。
遇毒,位不當也。
白話這是由下數第三爻,陰爻(六)。噬臘肉,遇毒;有小困窮,無過失、可免災(無過失、可免災)
王弼注
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惟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處下體之極而所居非其正位,以此咬食,所食之物必定堅硬;豈只堅硬,還將遇到毒。「噬」比喻用刑於人,「腊肉」比喻對方不服,「毒」比喻由此生怨。然而它上承九四而不乘凌剛爻,雖失其正,用刑並未侵犯順道,所以雖遇毒,只是小有吝而無咎。
九四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利艱貞吉,未光也。
白話這是由下數第四爻,陽爻(九)。噬乾胏,得金屬箭,利艱貞,吉
王弼注
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非其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雖是陽爻之體而為眾陰之主,但所履不得中,且居非其位;以此咬物,物也不服,所以說「噬乾胏」(咬帶骨的乾肉)。「金」象徵剛,「矢」象徵直:咬乾胏而得剛直之德,可以利於「艱貞」之吉,卻還不足以窮盡通達事理之道。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貞厲无咎,得當也。
白話這是由下數第五爻,陰爻(六),多為尊位。噬乾肉,得黃金屬,貞厲,無過失、可免災(無過失、可免災)
王弼注
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巳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无咎也「乾肉」表其堅,「黃」表中,「金」表剛。以陰爻處陽位,以柔乘剛而咬物,物亦不服,所以說「噬乾肉」。然而它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中,是能施行刑戮的人;所履不正而能行刑戮,是剛勝過了它的不正。所咬者雖不服,因得中而能勝之,所以說「噬乾肉,得黃金」。自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所以雖「貞厲」而無咎。
上九
上九:何校滅耳,凶。
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白話這是最上面第六爻(上),陽爻(九)。宜就本卦卦象與所處時位,斟酌進退。
王弼注
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于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處在刑罰之極,是惡貫積累而不肯改的人。其罪已非小懲所能懲戒,所以刑及於首,以至於「滅耳」(枷械遮沒耳朵)。刑及於首已不是告誡,滅耳也不再是懲戒,凶莫甚於此。
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聽聞不明(不納勸誡),所以不思慮惡之積累,終至於不可解救。